近期,鄂州市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綜合體項目“12·8”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2021年12月8日12時15分左右,鄂州市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綜合體(以下簡稱“城市綜合體”)C地塊項目C1#樓4#塔式起重機在頂升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較大起重傷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64.8萬元。
其中安全員、信號司索工、施工升降機司機3人身亡,塔機安拆工受傷。
安全員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刑事責任,葛店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環保局局長、副局長等20人被追責問責。
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2月4日,蘇源公司安全員彭某春接到城市綜合體C地塊項目華建公司安全員劉某超通知,要求12月8日對該項目C1號樓4#塔機安裝第5道附墻及頂升作業。
12月8日事故發生當天上午10點半左右完成第24層部位第5道附著安裝,自檢后,進行下步頂升工作。塔機順利完成頂升第一節標準節(塔身第33節距地面約89.6米)后,準備進行第二節頂升。當塔機套架及其上部結構被頂起約0.5米左右后(此時塔身與回轉下支座脫離連接),頂升油缸無法繼續頂升增高,經安拆人員初步判斷認為油泵電機故障。彭某春確認故障原因后,認為油泵電機損壞,需要更換。為盡快消除故障完成頂升作業,彭某春決定借用本項目相鄰5#塔機同型號的油泵替用,以便繼續作業。
11時30分左右,彭某春和另外兩名安拆工龍某春、汪某紅留在塔機上待命。同時要求在地面作業的韓某國配合從塔機上下去的萬程去5#塔機拆油泵用于替換。彭某春在4#塔機駕駛室操作塔機,讓安信勞務公司的信號司索工嚴某英在地面待命。韓某國、萬某兩人將5#塔機套架平臺上的油泵卸下后,由韓某國操作5#塔機將其吊運至C2#樓主樓26層樓面,C1#樓4#塔機在回轉支座未與標準節塔身有效連接,騰空約0.5米高情況下,彭某春操作塔機回轉起重臂至東側,將吊鉤上配平用標準節放到C2#樓主樓26層樓面后,起吊用于替代用的油泵,吊鉤吊運油泵起升至起重臂下約2.3米左右后,回收小車準備將油泵落放至4#塔機套架上替代損壞的油泵作業,當小車收回到距離塔身約15米處,此時塔機起重臂指向東面、平衡臂指向西面,與正常加節方向完全相反。由于塔機起重臂與平衡臂的力矩平衡被破壞,塔機上部結構失衡發生翻轉,平衡臂下落,起重臂上揚逆時針旋轉約180°后,套架及塔機上部結構墜落地面。
事故發生時,安拆人員龍某春、汪某紅察覺到異常,兩人及時躲入塔身標準節內躲過危險,并通過爬梯向下攀爬,從第四道附著人員通道進入建筑物,自行下到地面。汪某紅在下塔過程中不慎摔傷手臂。塔機起重臂在墜落至地面時,將司索工嚴某英和C1#樓施工升降機司機張某群砸死。彭某春在駕駛室內隨塔機上部結構墜落地面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塔機頂升作業過程中,液壓系統(油泵)出現故障,在處置故障過程中,蘇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員彭某春在塔身與回轉下支座未有效連接情況下,違反《QTZ80(TC5613-6)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等規定,進行回轉、變幅、起升操作,造成塔機上部結構失穩,導致塔機傾翻。
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建議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彭某春,蘇源公司安全員。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冒險作業,無證操作塔機,在塔機回轉支座未與塔身標準節有效連接的情況下,操作塔機進行回轉、變幅、起升操作,破壞了塔機起重臂與平衡臂的力矩平衡,使塔機上部結構失衡發生翻轉,套架及塔機上部結構墜落地面,導致事故發生,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行政問責的人員
1.王某,葛店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工作人員,城市綜合體項目監督負責人。落實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職責不力,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不嚴,監管不到位,沒有嚴格執行檢查、督查人員不少于兩人的規定,執法行為不規范。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曾某林,中共黨員,葛店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人。對轄區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不力,對工作人員日常安全監督工作管理不到位;單位內部管理不規范,人員分工不到位;核查、上報事故人員傷亡信息不準確。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3.袁某,中共黨員,葛店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環保局副局長,分管、聯系葛店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分管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督辦不夠、履職不到位,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進行誡勉談話。
4.姜某斌,中共黨員,葛店開發區住房和建設環保局局長,負責轄區建筑施工工程建設全面工作。對建筑施工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督導不到位,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領導不力,在監管上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其向葛店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并報市住建局、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5.陳某兵,中共黨員,葛店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負責城市建設、工程管理等工作,分管住房和建設環保局。對轄區建筑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對住建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督導不夠,基層監管力量配備不足。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6.羅某,中共黨員,市建筑行業勞動安全監察站站長。對葛店開發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業務指導不到位。在工作指導上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其向市住建局作出書面檢查。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朱某山,蘇源公司總經理、安信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蘇源公司和安信勞務公司的生產經營。履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力,危險性較大工程技術管理不到位。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2.馮某全,蘇源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鄂東片區負責人,全面負責蘇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魏某豐,土木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監理公司全面工作。建議由市應急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4.蘆某,土木監理公司安全員、監理工程師。建議由市應急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建議土木監理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5.楊某,華建公司武漢片區負責人,城市綜合體C地塊項目經理,中共預備黨員,負責華建公司武漢片區管理工作及城市綜合體C地塊項目部全面工作。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建議所在黨組織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6.劉某超,華建公司城市綜合體C地塊安全員,負有大型設備日常管理和施工現場旁站等職責。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建議華建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其他建議給予追責問責的人員
1.韓某國,蘇源公司安拆工。建議蘇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2.浦某寶,蘇源公司現場技術人員,協助彭某春工作。建議蘇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3.顧某華,蘇源公司安全管理部經理,負責安全教育培訓、技術交底等工作。建議蘇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4.雷某林,土木監理公司城市綜合體建設C地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主持該項目日常監理工作。建議土木監理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5.唐某,華建公司城市綜合體安全部負責人。建議華建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責成市住建局依照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6.龍某春,安信勞務公司安拆工班長。建議安信勞務公司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7.汪某紅,安信勞務公司安拆工。建議安信勞務公司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8.萬某,安信勞務公司安拆工。建議安信勞務公司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建議給予行政問責的單位
1.葛店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落實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執法檢查力量不足,執法行為不規范,對建筑施工企業日常督查、檢查不深不細,對施工現場特種設備安拆工作巡查檢查不到位。責成葛店開發區質監站向葛店開發區住建局作出書面檢查。
2.葛店開發區住建環保局,對轄區行業、領域內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督促區質監站履行行業安全監管檢查工作不力。責成葛店開發區住建局向葛店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并報市住建局、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3.葛店開發區管委會,組織領導轄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不夠。責成葛店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報市紀委監委、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4.市建筑行業勞動安全監察站,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薄弱環節,指導葛店開發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責成市建筑行業安監站向市住建局作出書面檢查。
5.市住建局,指導葛店開發區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責成市住建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報市紀委監委、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的單位
1.蘇源公司。企業技術管理制度不健全,危險性較大工程技術管理不到位;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現場管理人員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工作未落實,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指揮、冒險作業行為,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操作起重機械,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責成市住建局依據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2.土木監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力,項目部監理人員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對塔機頂升作業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工作監督不到位,監理旁站不徹底,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危險性較大工程監理實施細則中未包含塔機安裝工程,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責成市住建局依據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3.華建公司城市綜合體C地塊項目部。履行施工單位安全責任不到位,塔機頂升作業管理人員的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落實不到位,塔機頂升作業現場未按規定設置警戒區域和明顯的警示標識,施工現場安全監督不到位,項目部安全員未全過程管理,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責成市住建局依據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4.安信勞務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不齊全,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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